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刑法知識:詐騙罪
2022-03-24 09:33:43 |文章來源:華圖事業單位|事業單位考試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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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刑法知識:詐騙罪
在事業單位考試中,刑法一直是法律部分的考試重點和難點,所以在備考中要注重刑法部分的學習,今天小編帶著大家學習一下刑法分則部分,看一看詐騙罪的主要考點。
一、罪名概念
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,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。
二、構成要件
(一)犯罪客體
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。
有些犯罪活動,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,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,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。所以,不構成詐騙罪。
(二)犯罪主體
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,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。
(三)犯罪的客觀方面
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。
行為人實施的欺詐行為可以是虛構事實也可以是隱瞞真相。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。
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,也可以是不作為。
組織和利用會道門、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。
詐騙罪并不限于騙取有體物,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。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、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,成立詐騙罪。
(四)犯罪的主觀方面
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,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。
三、量刑標準
根據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,詐騙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本法另有規定的,依照規定。
四、常見情形
(一)電信詐騙,如盜用QQ號碼、微信等通許賬戶后冒充熟人詐騙
(二)冒充內部人員詐騙,如冒充“北京福彩信息中心”人員可提前獲知中獎信息進行詐騙
(三)冒充公檢法人員詐騙,如犯罪分子冒充“公、檢、法”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轉賬至安全賬戶
(四)冒充熟人詐騙,如使用“魔音手機”冒充不同角色人員實施詐騙案
(五)冒充衛生、財政系統人員,如領取新生兒補貼實施詐騙案
【例題】
1. (單選題)2020年5月,馬某在某地旅游期間認識了董某。隨后,馬某虛構其有一位姐姐叫“馬某晶”,系南方航空公司的空姐,并將”馬某晶”微信推薦給董某。于是,馬某就以“馬某晶”的身份,在微信上與董某談戀愛。2020年6月至9月,馬某以談戀愛為由,巧借各種名目向董某索要錢財,董某通過微信和支付寶先后給馬某轉賬15萬元。本案中,馬某的行為構成( )
A.詐騙罪
B.敲詐勒索罪
C.搶劫罪
D.非法集資罪
【答案】A【解析】本題考查詐騙罪。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使用欺騙方法,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。根據2021年版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,詐騙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本法另有規定的,依照規定。本題中,馬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虛構“馬某晶”身份與董某談戀愛并借用各種名目向董某索得錢財15萬元。馬某行為構成詐騙罪。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項。
2. (單選題)疫情期間,各地由于口罩和防護服的需求陡增,不少人選擇利用網上、微信等方式搶購,一些不法分子就趁機在網上謊稱有大量口罩、防護服、酒精等物品,要求被害人先行支付全部貨款或訂金,再編造各種理由拒不發貨或者直接拉黑,致使被害人財產受損。這種行為適合以( )定刑。
A. 詐騙罪
B. 危害公共安全罪
C. 損害商業信譽罪
D.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
【答案】A【解析】本題考查詐騙罪。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使用欺騙方法,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。疫情期間,不法分子利用微信等方式謊稱有大量防疫物資,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,給不法分子轉賬,最后被拉黑或者拒不發貨,使被害人損失財產,被害人損失的財產與不法分子獲得財產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,所以不法分子構成詐騙罪。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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